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外籍教师聘用与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外籍教师在学校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等工作中的作用,根据《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高等学校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和外籍教师的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外籍教师(以下简称“外教”),是指具有外国国籍,在学校从事教学和科研工作,与学校签订正式工作协议或合同的各类人员。
学校的外教主要包括以下几类人员:
(一)外籍专家:与学校签订正式工作协议或合同,主要承担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及学科建设等任务的外教。
(二)语言类外教:与学校签订正式工作协议或合同,主要从事外国语言教学工作的外教。
(三)中外合作办学外教:与学校签订正式工作协议或合同,依托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所聘请的承担相应课程教学任务的外教。
(四)校际交流外教:各学院(部)、研究团队根据工作需要或合作协议,邀请或由合作院校派遣来学校进行教学、科研、学术交流与访问的外教。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校从事教学、科研以及交流访问等工作的外籍教师。窗体顶端
第三条 引进、聘用外教是学校人才强校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校国际交流与合作工作的重要任务之一。外教的聘用与管理遵循“以我为主,按需聘请,择优选聘,保证质量,用其所长,讲求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学校成立外教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学校党委书记担任组长,分管国际交流合作工作和人事工作的主管校领导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党委宣传部、人力资源处、教务处、科技处、计划财务处、后勤处、保卫处、国际交流合作处、法律事务室和相关二级学院主要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国际交流合作处处长兼任。
第五条 国际交流合作处是学校外教管理的归口部门,各教学、科研单位是外教的具体用人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第二章 聘用条件
第六条 外教聘用基本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遵守中国的公序良俗和教师职业道德,遵守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所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和内容符合中国的教育方针和教学基本要求,不得损害中国的国家主权、安全、荣誉和社会公共利益。
(二)具备从事教育工作所必需的教育资质和教学技能;
(三)无犯罪记录,无学术不端记录,无不良诚信记录,与邪教组织无关联。
(四)身心健康,品行良好,无传染性疾病和精神障碍史,无性扰、吸食注射毒品、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等行为以及其他可能对学生安全和身心健康造成影响的疾病及行为。年龄一般在60周岁以下。
(五)外籍专家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或高级职称,能够把握学科发展方向,具有一定的教学科研工作经历和较高的学术水平,能够承担教学、科研、学科建设以及团队建设等工作。
语言类外教一般应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含同等语言教学证书)或相当于讲师以上职称,受过语言教学的专门训练,具有2年以上外国语言、外国文学的教学经历,在外国语言、外国文学以及相关学科方面有较高的造诣,口齿清晰、语音语调规范,一般只承担教学任务。
第七条 中外合作办学、校际交流外教聘任资格,按照相关合作协议、项目任务书等约定执行。
高层次外教的聘任,按国家和学校引进人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聘用程序
第八条 各用人单位原则上应在每年4月份之前将下学年外教需求计划上报人力资源处,经人力资源处、国际交流合作处审核,报送学校相关领导审定同意后,由人力资源处负责对外发布招聘信息。
外教年度需求计划,应当包括如下几方面:聘请外教的岗位数量、岗位职责、业务水平要求(含学历、资质、知识经验结构等要求),外教的工作任务(包括教学课程描述、教学时数、教学对象、科研任务等)。
中外合作办学外教根据学校与合作单位签署的合作办学协议聘用。校际交流外教由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联系邀请。
第九条 用人单位、保卫处、人力资源处按照学校招聘流程及要求,在本单位职能范围内对应聘外教进行资格审查、背景调查、评价考查、体检,并由人力资源处将拟聘外教材料报学校相关领导审议批准。
第十条 经学校批准聘用的外教,由人力资源处、用人单位负责与外教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与岗位聘任协议。外教劳动合同与岗位聘用协议原则上一年一签,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外教的工作任务、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岗位职责、聘任期限、劳动报酬、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考核办法、节假日、争议解决机制、违约责任等。国际交流合作处负责为外教办理相关来华签证及居留许可手续。
第四章 薪酬与劳动保障
第十一条 外教薪酬依据学校人事部门薪酬制度和劳动合同、岗位聘任协议的约定执行。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所聘用外教的薪酬待遇从合作办学项目专项经费中支出。
校际交流外教的薪酬待遇由用人单位按照财务相关规定,从相关经费中支出。
外教应按照我国相关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学校从其工资报酬中予以代扣。有免税证明者,需提供免税证明。
外教聘期内最后一个月的工资,需在外教办完离校手续,对其损坏和丢失的学校物件进行赔付和缴清其他费用后结算。费用未缴清者,将从其该月工资抵扣。
第十二条 学校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优先为外教提供校内教师公寓租住。除劳动合同或其他协议约定由学校无偿提供住宿外,校内教师公寓租金、水电煤气、电话网络等费用由外教本人承担。校内住宿的外教应遵守校内教师公寓相关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 外教在聘期间按中国相关法律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一)符合参加中国社会保险条件的外教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外教社会保险关系的建立、转移接续和退休条件等,按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执行。
(二)不符合参加中国社会保险条件的外教,在受聘期间,可根据需要在中国境内购买包括大病保险、住院保险以及意外伤害保险的专项商业医疗保险,相关费用由外教本人承担。
第十四条 在学校全职工作的外教可申请参加学校相应系列的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具体的职称评审标准、程序按照当年学校上级相关部门和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外教可申报校内科研课题和教研课题,参与科研项目(有特殊科研涉密安全要求的项目除外)。
第五章 日常管理与考核
第十六条 职责与分工
(一)国际交流合作处负责传达国家或上级主管部门发布的外事管理相关规定,办理外教来华手续等各项涉外事务,收管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采集录入外教基本信息系统(包括诚信记录、失信记录、奖惩状况等),协调其他部门做好外教的管理工作,维护外教的合法权益。
(二)人力资源处、教务处、科技处、后勤处、保卫处、党委宣传部等部门按照校内职能分工,做好外教的人事管理、教学管理、科研管理、后勤服务、日常管理和安全工作等。
(三)外教所在用人单位负责外教教学管理的具体实施,为外教安排好教学、科研等工作任务,提供必要的工作场所和办公条件,做好师德师风教育、评价考核等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外教应当遵守以下工作规范:
(一)认真履行教师职责,做好教学科研工作,接受学校和用人单位的管理和督导。
(二)在聘期内按照劳动合同与岗位聘任协议所规定的工作计划以及所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安排开展教学、科研等工作。
(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及学校的规章制度,遵守我国教师职业道德,尊重中国人民的风俗习惯。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社会和师生开展涉及我国政治思想、社会状况、经济或科技秘密、特殊的生物资源,以及违反我国法律、我校规定的调查;不得从事与学校教师身份不符的活动,不得从事非法宗教活动;不得以任何形式危害中国国家统一或危害中国国家安全。
(五)不得擅自承担校外的兼职工作。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人力资源处应当根据外教的文化背景和岗位特点,制定外教职前培训计划,以书面形式告知其应遵守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明确其所在岗位的具体工作要求,并请外教签收有关书面材料。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对外教主要进行如下日常管理及服务:
(一)建立学院领导联系制,指定分管领导负责,并至少配备一名本单位中方专任教师作为联系人;尊重外教的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加强师德教育,加强意识形态等方面的把关,为外教在教学、科研等方面提供帮助,确保对外教做到要求明确、管理有效、信息畅通、服务到位。
(二)外教入职后,用人单位应当加强与外教本人的联系沟通,定期组织工作交流:向外教说明用人单位的人员组成、专业设置、科研工作、工作要求、学校规章、风俗习惯等;及时通知外教校历安排、法定假日调休、课时安排、教室分布及学校相关信息;邀请和要求外教参加教学教研活动,听取其意见和建议;鼓励外教与本单位教师、学生正常友好交往,积极帮助其解决工作、生活中出现的问题。
(三) 用人单位应当按学校境外原版教材管理相关规定和教务处的相关要求严格审定外教的教学计划和教材(包括用于参考的文字资料、影视资料及其它资料)。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教务处应当对外教的工作表现进行多方面检查评估,并将各项结果作为外教续聘、奖励及提薪的主要参考依据。
每学期,由用人单位、教务处、学校教学督导委员会对外教进行与国内教师相同的教学检查;由用人单位组织同行教师听课评课和学生综合测评,全面了解外教授课情况,向外教进行情况分析和意见反馈,并报送教务处。
用人单位、国际交流合作处每学期对外教参加课外活动的情况进行认定登记,并进行相关调查评估。
第二十一条 外教教学事故的认定及处理按照学校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方面的有关规章制度执行。
第二十二条 外教在聘期内违法违纪行为或者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的,学校可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并可依照法律和劳动合同(聘用协议)的约定解除聘用关系。
第二十三条 出勤管理
用人单位、人力资源处应当加强对外教的出勤管理。外教出勤按学校和用人单位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考核管理
(一)学校对在学校全职工作的外教进行试用期考核、年度考核及聘期考核。考核工作由各用人单位组织开展,考核结果上报学校。对考核结果为“优秀”或者为学校做出突出贡献的外教,学校予以表彰奖励。
(二)学校将对外教的管理工作纳入相关单位的考核指标,对组织管理工作责任落实到位的单位予以表彰奖励,对工作不到位或出现严重失误的个人与单位实行责任追究。
第六章 出入境管理
第二十五条 国际交流合作处负责向上级有关部门办理所有外教的报批手续:
在外教与学校正式签订工作合同后,方可向上级主管部门申办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通知书,外教携许可通知书在所在地使领馆申领“Z”签证入境。
外教入境到达学校第一时间必须办理外国人来华临时住宿登记表。
外教抵达珠海后,国际交流合作处将协助外教办理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工作类居留许可等其他相关手续。
第二十六条 国际交流合作处负责将外教的基本信息及出入境情况报送保卫处、党委宣传部,保卫处负责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备。
第二十七条 学校外教如有离粤或出境出国旅游探亲等事宜,应经所在用人单位同意后向人力资源处、国际交流合作处提出申请,报告事由、去向和返回日期。经批准后,外教应办理好相关手续,并于返回当日向用人单位报到。
第二十八条 外教与学校解除或终止合同关系后,国际交流合作处注销其来华工作许可证,并要求外教配合提供护照,注销其工作签证。如因外教个人原因无法提供护照,国际交流合作处有权向出入境管理部门提交书面材料申请注销外教工作签证。
第二十九条 外教应在与学校解除合同关系后10日内离校,离校前应到校内相关部门办理离校手续,并退还外教公寓,结清各类费用,归还借用的笔记本电脑、图书资料等学校物品。
第三十条 外教应在所持签证有效期截止日前离境,逾期者将构成非法居留,需自行承担出入境管理机构的相关处罚。
第三十一条 外教在学校离职后,如因需在国内其他单位任职,可向国际交流合作处提供新的聘用证明,申请获取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注销证明,国际交流合作处将协助外教完成境内转聘手续。
第三十二条 外教如遇护照、居留许可等证件遗失情形,应当及时向国际交流合作处报告。国际交流合作处协助外教予以补办,有关费用由外教自理。
第七章 应急管理预案
第三十三条 外教突发事件是指与学校聘请的外教有关的,突然发生的,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其它严重危害,危及学校安全以及社会公共利益的紧急事件。
第三十四条 外教在学校发生突发事件后,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其职责妥善处理现场,并及时上报保卫处、党委宣传部、国际交流合作处。
保卫处、党委宣传部、国际交流合作处工作人员应当第一时间赶赴事件现场,根据突发事件的类型果断决策,及时采取应对措施,保护现场,同时向学校主管领导报告。
第三十五条 根据上级部门要求,及时做好与有关使领馆、上级部门的汇报工作,对事件的通报遵循“迅速、审慎”的原则。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对于聘用在非教师岗位上的外籍员工,其聘用管理、薪酬和保障待遇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际交流合作处和人力资源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